(2015)日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济南路支行与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杨秀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济南路支行,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杨秀文,杨月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济南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市交警指挥中心西侧)。负责人:秦桂萍,行长。被执行人: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77号万基国际001栋2单元2703室。法定代表人:杨秀文,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秀文。被执行人:杨月钦,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济南路支行与杨秀文、杨月钦、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德信公证处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日德信证经字第138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杨秀文、杨月钦、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证书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济南路支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济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秀文、杨月钦、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5年11月26日,青岛海事法院根据本院委托作出(2015)青海法执字第5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名下船名为华厦1、华东2、华东3、华东6、华东26、华东27的船舶六艘;2015年12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秀文名下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字第××号项下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且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市德信公证处(2015)日德信证经字第138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滕聿江审 判 员 张卫华代理审判员 马新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吕现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