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1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新疆永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刘晓宏,柳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永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晓宏,柳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218-1号原告:新疆永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梁永强。被告:刘晓宏,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被告:柳仁,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永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宏、柳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永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车架号为:B9002790、型号为LG956L的山东临工轮式装载机,原告新疆永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其公司所有的新A***85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原告新疆永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新A***85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姜富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