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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4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凤军与刘艳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军,刘艳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4455号原告杨凤军,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刘艳江,男,3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军与刘艳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凤军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莫日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