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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逊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王某某丙、王某某丁、王某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王某某丙,王某某丁,王某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逊民初字第60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甲。被告王某某乙。被告王某某丙。被告王某某丁。被告王某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王某某丙、王某某丁、王某某戊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开庭审理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景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刘洪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