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逊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王某某丙、王某某丁、王某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王某某丙,王某某丁,王某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逊民初字第60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甲。被告王某某乙。被告王某某丙。被告王某某丁。被告王某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王某某丙、王某某丁、王某某戊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开庭审理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景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刘洪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