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法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景州与李怀臣、王自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州,李怀臣,王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刘景州,男,1966年8月9日生。被执行人李怀臣,男,1967年4月4日生。被执行人王自兰,男,1970年2月3日生。刘景州与李怀臣、王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滑白民初字第1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怀臣、王自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景州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怀臣、王自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李怀臣、王自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怀臣、王自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景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怀臣、王自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景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换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