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6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哈那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哈那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817号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六层601613室,组织机构代码758140269。法定代表人牟福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慧,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哈那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四路46号A127室。法定代表虞壁连。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哈那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 青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人民陪审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