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千罡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邯郸市环能燃气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环能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千罡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环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华浩天际大厦A座1108号。法定代表人宋新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千罡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上王庄村东辛柴公路旁。法定代表人辛宝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邯郸市环能燃气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129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环能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邯郸市环能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邯郸市环能燃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立新代理审判员 郭 宇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骁速 录 员 贾玉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