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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与纪某某、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纪某某,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8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纪某某,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纪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候某某,男,1957年9月2日出生,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本院执行张某某、张某与纪某某、纪某借款合同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231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827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纪某某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某某的房产(房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某某号,建筑面积28.81平方米)进行了查封。因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拟移送渭南中院委托评估、拍卖。鉴于双方当事人正在私下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832号案件的执行。如以后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