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蒙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明红与单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蒙执字第00563号本院在执行赵明红申请执行单志峰、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单志峰、王晓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单志峰、王晓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釆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