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雷庭伟与席大祥、席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廷伟,席大祥,席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雷廷伟。被告席大祥。被告席星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廷伟诉被告席大祥、席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廷伟自愿于2015年12月3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廷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廷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雷廷伟负担。审判员 张洪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赵福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