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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雷庭伟与席大祥、席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廷伟,席大祥,席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雷廷伟。被告席大祥。被告席星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廷伟诉被告席大祥、席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廷伟自愿于2015年12月3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廷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廷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雷廷伟负担。审判员  张洪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赵福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