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崔亚彬与席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亚彬,席铁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866号申请执行人崔亚彬,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席铁帅,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小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席铁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席铁帅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席铁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席铁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