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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小理与李贵舟、段丽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理,李贵舟,段丽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理,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生。被执行人李贵舟,男,汉族,1958年11月1日生。被执行人段丽真,女,汉族,1964年6月3日生。本院受理李小理执行李贵舟、段丽真借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民五初字第9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小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李贵舟工资进行扣留,已经执行债权数额为零元。因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卢民五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小理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