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5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德安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安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5381号罪犯王德安,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上栗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浏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32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德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汤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