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3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延爱与济南泉馨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爱,济南泉馨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3564号原告刘延爱,女,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济南泉馨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济南泉馨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玉蕙,总经理。原告刘延爱诉被告济南泉馨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刘延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延爱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延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园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