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执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孙文珠与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珠,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孙文珠。委托代理人张红敬,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战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3.3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的资产在价值73.3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对被告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73.3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庆执行员 薛占华执行员 张保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邓子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