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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林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罗锦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蔡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