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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任勤芬与赵振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勤芬,赵振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任勤芬,女。委托代理人迟敬武,山���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乾,男。原告任勤芬与被告赵振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云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勤芬委托代理人迟敬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振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勤芬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书写欠条1份。2015年1月7日,又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书写欠条1份,并承诺及时将两笔借款还清。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振乾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任勤芬系被告赵振乾的岳母,被告赵振乾与原告任勤芬之女梁少华于2013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在被告赵振乾与原告任勤芬之女梁少华登记结婚之前,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原告任勤芬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2015年1月7日,被告为偿还其婚前债务又向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我因个人婚前欠款,借任勤芬人民币140000元整(壹拾肆万元整)用于偿还婚前欠款。2015年1月7日赵振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为此,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2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业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赵振乾借原告任勤芬款240000元,有借据为证,双方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当偿还借款,其拒不偿还借款是错误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该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被告赵振乾既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振乾偿还原告任勤芬借款本金2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7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卫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