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一初字第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范广新与张现祥、明光市富域玻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广新,张现祥,明光市富域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621号原告:范广新,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执业证号:31208011101637,明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现祥,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明光市富域玻璃有限公司,地址:明光市,法定代表人:裴金成,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玉飞,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珍,系公司员工,)6幢1单元1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广新诉被告张现祥、明光市富域玻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广新撤回起诉。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范广新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