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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恢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吉富、余均香与成禄凯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富,余均香,成禄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王吉富,男,1950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执行人余均香,女,196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成禄凯,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执行王吉富、余均香申请执行成禄凯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成禄凯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40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此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兴古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智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