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城市联友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因票据丢失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城市联友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韩城市联友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潭马村108国道边。法定代表人:解成军,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城市联友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因票据丢失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城市联友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韩城市联友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韩城市联友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梅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