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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执减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常学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学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2152号罪犯常学珍,女,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00021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常学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常学珍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常学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学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