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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行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柘城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邵立士、常彩娟行政征收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邵立士,常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行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振超,系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邵立士,男,住柘城县。被申请执行人常彩娟,女,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邵立士、常彩娟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柘行执字第3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东审判员  马晓春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安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