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行受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陈小兵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嘉行受初字第19号起诉人:陈小兵。2015年12月1日,本院收到陈小兵诉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嘉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起诉人起诉称:起诉人从2004年起先后向南湖新嘉派出所及南湖区公安分局网监大队就被人非法监控上访报案,但一直无人受理,导致起诉人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得不到法律保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⒈追究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新嘉派出所相关人员非法拘禁、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行为的责任;⒉追究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南湖区检察院、市检察院等单位信访接待人员不作为责任;3.赔偿非法拘禁各项损失104200元;4.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及嘉兴市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至少10亿元,或召集相关利益人进行协商解决;5.嘉兴市人民政府出面和相关单位沟通;6.本案诉讼费用由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嘉兴市人民政府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嘉兴市人民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院已告知起诉人变更被告,但起诉人拒绝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小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一帆审 判 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