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周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乃义、刘爱华、宁治恒、解玉梅、淄博东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淄博恒发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淄博东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淄博恒发家居有限公司,丁乃义,刘爱华,宁治恒,解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周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范振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东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乃义,经理。被执行人:淄博恒发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治恒,经理。被执行人:丁乃义。被执行人:刘爱华。被执行人:宁治恒。被执行人:解玉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丁乃义、刘爱华、宁治恒、解玉梅、淄博东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淄博恒发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乃义、刘爱华、宁治恒、解玉梅、淄博东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淄博恒发家具有限公司虽有财产但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应付申请人款项317784.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9)周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王 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翟明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