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洪霞与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霞,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易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李洪霞,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易县。委托代理人甘春雷,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金,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邸越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文,易县方正法律服务所。原告李洪霞与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甘春雷、王金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玉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洪霞诉称,原告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嘉园小区商品房B—6—702室所有权,被告于2014年9月6日收取了原告燃气初装费4300元,被告承诺小区入住率达到60%由其负责将燃气接通,现小区业主基本全部入住,被告却将款项挪作他用,至今未能为原告将燃气接通,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因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立即为原告接通天然气。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基本属实。被告经历了法人变更,现房地产经营市场不景气,经济上产生了危机,但一定会积极与政府等相关部门协调,争取早日履行合同。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洪霞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嘉园小区B—6—702室房屋所有权,被告于2014年9月6日收取了原告燃气初装费4300元,被告承诺小区入住率达到60%由其负责将燃气接通,现小区业主基本全部入住,被告却未能为原告将燃气接通,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燃气初装费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洪霞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嘉园小区商品房,被告收取了原告燃气初装费4300元,并承诺小区入住率达到60%由其负责将燃气接通,现小区业主基本全部入住,被告却未将燃气接通,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其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为原告接通天然气。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为其接通天然气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原告李洪霞接通天然气。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春梅人民陪审员 XX忠人民陪审员 温春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