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于文会、肖兆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文会,肖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00627号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姜涛,局长。被执行人于文会。被执行人肖兆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于文会、肖兆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2)5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艳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