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章喜与被申请人王会广、冉生广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章喜,王会广,冉生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8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章喜,男,汉族,1955年5月5日,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会广,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冉生广,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再审申请人杨章喜因与被申请人王会广、冉生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章喜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杨章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杨章喜的申请再审理由在二审判决中已作充分释明,且杨章喜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杨章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章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章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董相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