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柳永喜与新乡市元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永喜,新乡市元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007号申请人柳永喜,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新乡市元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张向鲁,经理。本院在执行柳永喜申请执行新乡市元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9日,柳永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现被执行人新乡市元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刘建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