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晓凡与成都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凡,成都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326号原告杨晓凡,男,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施政,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昱霖,律师。被告成都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韩照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凡与被告成都帝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凡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杨晓凡承担。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