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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执减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杜三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三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2185号罪犯杜三英,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陇刑二初字第00000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杜三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将罪犯杜三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甘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将罪犯杜三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杜三英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三英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三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