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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友谊印刷厂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友谊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881-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应若飞。被执行人温州市友谊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叶建春。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友谊印刷厂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友谊印刷厂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西路138弄10号(所有权证号:640350)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目前正在协商处置中。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产的执行状况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市友谊印刷厂名下的房产目前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8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叶陈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