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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再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罗伦华与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伦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再终字第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温泉南路怡泉居商住楼。法定代表人文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波,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010806080。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伦华,女,汉族,1946年3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环溪路*号附*号。委托代理人向糠,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641955。罗伦华与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房开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乌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荣达房开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筑民一终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荣达房开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黔高民申字第24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865号民事判决、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 艳审 判 员  马亚东代理审判员  赵 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江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