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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曲振友与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冠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振友,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冠军,周应臣,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西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曲振友,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艳丽,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秦瑞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娟,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冠军,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淑萍,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燕,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应臣,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西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周长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振友诉被告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冠军、周应臣、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西于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振友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振友撤回对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冠军、周应臣、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西于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114元,减半收取6057元,由原告曲振友承担。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梁学峰审判员  王文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邓浩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