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文忠与高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忠,高天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832号原告:王文忠。被告:高天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忠诉被告高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忠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忠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天龙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0元,由原告王文忠负担。审 判 长 窦颖东审 判 员 潘剑丽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