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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文忠与高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忠,高天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832号原告:王文忠。被告:高天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忠诉被告高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忠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忠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天龙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0元,由原告王文忠负担。审 判 长  窦颖东审 判 员  潘剑丽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