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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雪仪、张贺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雪仪,张贺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28号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雪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恩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雄,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雪仪,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327。被告张贺广,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雪仪、张贺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胡颖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