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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庄须全与青岛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须全,青岛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303-1号申请执行人庄须全,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青岛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叶,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收益的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郑庆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