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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执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若君与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若君,王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548号申请执行人李若君,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王树军,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若君与被执行人王树军(2015)泰山民初字第14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一套房产及部分银行存款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