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执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若君与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若君,王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548号申请执行人李若君,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王树军,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若君与被执行人王树军(2015)泰山民初字第14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一套房产及部分银行存款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