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俊明与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明,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3478号原告:王俊明。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明与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俊明负担。审 判 长 邵建辉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李德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旭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