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商终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德州兆元广告有限公司与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兆元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聂林,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兆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世纪花城小区*号楼*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许新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秀臣,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与德州兆元广告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在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为被告在德州银行24个湿雨伞包装机的广告位上制作、安装和发布被告开发的外滩一号楼盘项目宣传广告,广告位租金总计为64800元,被告应每月支付费用10800元,分6次支付完,每月15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仅于2015年2月6日支付了2014年11月份的广告位租金10800元,尚欠5个月的广告位租金费54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递交的《广告位租赁合同》一份、广告画面发布检测报告六份、原告所做广告光盘、被告支付广告位租金的支付凭证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全面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发布广告的义务,被告却未全面履行其合同约定的向原告支付广告位租金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位租金及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欠款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德州兆元广告有限公司广告位租金54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后被告应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195元,由被告负担。上诉人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德州兆元广告有限公司未向我方提供相应的发票,致使我方无法付款,没有付款的责任是德州兆元广告有限公司造成的。被上诉人德州兆元广告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2014年10月27日,德州兆元广告有限公司与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德州兆元广告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为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24个湿雨伞包装机的广告位上制作、安装和发布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外滩一号楼盘项目宣传广告,广告位租金总计为64800元,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每月支付费用10800元,分6次支付完,每月15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德州兆元广告有限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仅于2015年2月6日支付了2014年11月份的广告位租金10800元,尚欠5个月的广告位租金费54000元,应当予以支付。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5个月广告租金属违约行为。开具发票的相关问题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租金没有依据。因此,上诉人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支付合同欠款后继续向德州兆元广告有限公司主张发票事宜。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上诉人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 涛代理审判员 李 悦代理审判员 刘宝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