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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7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730号原告陶某某,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某某,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吕 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姜志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