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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东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沈明良、冯发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东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明良,冯发粉,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7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东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吴华东。被执行人:沈明良。被执行人:冯发粉。被执行人:高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东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明良、冯发粉、高锋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764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506117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764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