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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567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屈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余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聂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