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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吴崇与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崇,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699号申请执行人:吴崇,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谭家崧,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崇与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508591.2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均已被本院和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有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由于处理变现被查封的财产时间较长,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6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柯大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