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何进与张晓龙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进,张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人何进,,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马玉梅,尚志市爱民社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晓龙,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5)尚执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何进与被执行人张晓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主动撤销该案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