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大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长凤与被告周清、叶爱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凤,周清,叶爱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530号原告吴长凤,女,1961年12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汉东,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清,男,1966年3月15日生。被告叶爱娣,女,1964年8月19日生。原告吴长凤与被告周清、叶爱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顺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长凤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汉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清、叶爱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长凤诉称,2013年被告周清、叶爱娣夫妇为经营棋牌室向原告两次借款共150000元,嗣后,被告归还了部分,余款12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76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周清、叶爱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清与被告叶爱娣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22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吴长凤人民币伍万元整”。同年11月9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言明“今借吴长凤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用于经营棋牌室周转资。每月还款用俩人工资卡抵押还款三年,多退少补,另每月还叁仟元现金,如不还,在俩人工资卡扣除,工资卡不能挂失,如挂失负法律责任”。后被告叶爱娣将工资卡挂失,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工资卡一张、欠条一份、银行交易明细一份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吴长凤提供的收条、工资卡及银行交易清单,可以证实两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5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7600元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清、叶爱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长凤人民币127600元,并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6元,由被告周清、叶爱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盛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