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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他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永刚与被执行人孔祥瑞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刚,孔祥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他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刚,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孔祥瑞,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于向被执行人孔祥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祥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孔祥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祥瑞在银行的存款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7557.73元。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秦 延 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