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邓健强与阳东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忠冠,邓健强,阳东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黄政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谭忠冠,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健强,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审被告:阳东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城区东北面、观音塘以北、那金联围内。法定代表人:谭忠冠。原审第三人:黄政,男,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谭忠冠因与被上诉人邓健强、原审被告阳东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黄政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忠冠上诉称,本案虽被定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但被上诉人邓健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已远远超出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件范围,本案不应以股东知情权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而应以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其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鸿瑞花园瑞禧阁A6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邓健强答辩称:本案是股东知情权纠纷,本案被告阳东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内,且本案没有涉外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不是本案的被告,其作为第三人是不能提出管辖异议的,因此,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任何理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的上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邓健强以原审被告阳东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侵犯其股东知情权为由而提起的诉讼,上诉人谭忠冠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人民原审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谭忠冠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应不予审查。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谭忠冠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查并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显属处理错误,所作出的原审裁定应予以纠正撤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业俦审 判 员 张 正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二〇一五年十二一月二十七三日书 记 员 莫蕙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