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素增与冀州市南午村镇白漳村村民委员会、吕保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增,冀州市南午村镇白漳村村民委员会,吕保信,吕福贞,陈金环,吕福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377号原告陈素增。被告冀州市南午村镇白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志兴被告吕保信。被告吕福贞。被告陈金环。被告吕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增诉被告冀州市南午村镇白漳村村民委员会、吕保信、吕福贞、吕金环、吕福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增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素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素增负担。审判长 张云秋审判员 李其良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贾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