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传信与宋留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信,宋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张传信,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宋留军,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张传信与宋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柘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传信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宋留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宋留军在2015年7月19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宋留军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了12000元,申请人申请该案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柘执字第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赵永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