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立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唐于江与杨金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于江,杨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阿立保字第33号申请人唐于江,男,汉族,50岁,个体,住阿勒泰市。被申请人杨金伟,男,汉族,40岁,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申请人唐于江因被申请人杨金伟有可能转移现有财产,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金伟在阿勒泰市阿拉哈克镇的工程款11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唐于江已向本院提供了唐于江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唐于江的申请事实清楚,申请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杨金伟在阿勒泰市阿拉哈克镇的工程款11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服役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费10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张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刘源 更多数据: